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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手必看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法規解讀
版權信息 |     發布日期:2024-6-19
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距新規施行還有不到5個月時間,今天為你解讀,看看《條例》中有哪些重點內容。
無人駕駛航空器
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沒有機載駕駛員、自備動力系統的航空器。
無人駕駛航空器按照性能指標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和大型。
01、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小于0.25千克,****飛行真高不超過50米,****平飛速度不超過40千米/小時,無線電發射設備符合微功率短距離技術要求,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02、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4千克且****起飛重量不超過7千克,****平飛速度不超過100千米/小時,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03、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空機重量不超過15千克且****起飛重量不超過25千克,具備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空域保持能力和可靠被監視能力,全程可以隨時人工介入操控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輕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04、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起飛重量不超過150千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但不包括微型、輕型、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05、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
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是指****起飛重量超過150千克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工作,組織協調解決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所有者應當依法進行實名登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非經營性飛行活動,應當依法投保責任保險。
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員(以下簡稱操控員)執照:
申請條件: 1(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二)接受安全操控培訓,并經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考核合格3(三)無可能影響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操控行為的疾病病史,無吸毒行為記錄4(四)近5年內無因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擾亂公共秩序的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記錄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人員,無需取得操控員執照,但應當熟練掌握有關機型操作方法,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制度。國家根據需要劃設無人駕駛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簡稱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區、空中限制區以及周邊空域,軍用航空超低空飛行空域,以及下列區域上方的空域應當劃設為管制空域:
 
管制空域:1、機場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2、國界線、實際控制線、邊境線向我方一側一定范圍的區域3、軍事禁區、軍事管理區、監管場所等涉密單位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4、重要軍工設施保護區域、核設施控制區域、易燃易爆等危險品的生產和倉儲區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資的大型倉儲區域5、發電廠、變電站、加油(氣)站、供水廠、公共交通樞紐、航電樞紐、重大水利設施、港口、高速公路、鐵路電氣化線路等公共基礎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和飲用水水源保護區6、射電天文臺、衛星測控(導航)站、航空無線電導航臺、雷達站等需要電磁環境特殊保護的設施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7、重要革命紀念地、重要不可移動文物以及周邊一定范圍的區域
8、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區域
未經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實施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籌建設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對全國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動態監管與服務。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公安、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單位按照職責分工采集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登記、使用的有關信息,依托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共享,并采取相應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飛行申請
組織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提出飛行活動申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應當在飛行前1日21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
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在固定空域內實施常態飛行活動的,可以提出長期飛行活動申請,經批準后實施,并應當在擬飛行前1日12時前將飛行計劃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備案。
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申請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操控人員信息以及有關資質證書2、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類型、數量、主要性能指標和登記管理信息3、飛行任務性質和飛行方式,執行國家規定的特殊通用航空飛行任務的還應當提供有效的任務批準文件4、起飛、降落和備降機場(場地)5、通信聯絡方法6、預計飛行開始、結束時刻7、飛行航線、高度、速度和空域范圍,進出空域方法8、指揮控制鏈路無線電頻率以及占用帶寬9、通信、導航和被監視能力10、安裝二次雷達應答機或者有關自動監視設備的,應當注明代碼申請11、應急處置程序12、特殊飛行保障需求
13、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與空域使用和飛行安全有關的其他必要信息
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
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
1、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書、證件,并在實施飛行活動時隨身攜帶備查2、實施飛行活動前做好安全飛行準備,檢查無人駕駛航空器狀態,并及時更新電子圍欄等信息3、實時掌握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實施需經批準的飛行活動應當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服從空中交通管理,飛行結束后及時報告4、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間隔5、操控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保持視距內飛行6、操控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應當遵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關于限速、通信、導航等方面的規定7、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飛行的,應當開啟燈光系統并確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8、實施超視距飛行的,應當掌握飛行空域內其他航空器的飛行動態,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9、受到酒精類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時,不得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
10、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飛行活動行為規范
禁止行為
禁止利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下列行為: 1、違法拍攝軍事設施、軍工設施或者其他涉密場所2、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公共場所秩序3、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4、投放含有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內容的宣傳品或者其他物品5、危及公共設施、單位或者個人財產安全6、危及他人生命健康,非法采集信息,或者侵犯他人其他人身權益7、非法獲取、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違法向境外提供數據信息
8、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空中不明情況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公安機關在條件有利時可以對低空目標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落地后的現場處置。有關軍事機關、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等單位按職責分工組織查證處置,民用航空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無人駕駛航空器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技術防控、扣押有關物品、責令停止飛行、查封違法活動場所等緊急處置措施。
軍隊、警察以及按照國家反恐怖主義工作領導機構有關規定由公安機關授權的高風險反恐怖重點目標管理單位,可以依法配備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在公安機關或者有關軍事機關的指導監督下從嚴控制設置和使用。
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配備、設置、使用以及授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國家安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軍事機關制定。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
法律責任
違反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經實名登記實施飛行活動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2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未依法投保責任保險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從事飛行活動的單位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運營合格證。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違反條例規定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公安機關對其監護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
違反條例規定,未取得操控員執照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超出操控員執照載明范圍操控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暫扣操控員執照6個月至12個月;情節嚴重的,吊銷其操控員執照,2年內不受理其操控員執照申請。
組織飛行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暫扣運營合格證、操控員執照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飛行6個月至12個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相應許可證件,2年內不受理其相應許可申請。
第三十二條 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下列行為規范:(一)依法取得有關許可證書、證件,并在實施飛行活動時隨身攜帶備查;(二)實施飛行活動前做好安全飛行準備,檢查無人駕駛航空器狀態,并及時更新電子圍欄等信息;(三)實時掌握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動態,實施需經批準的飛行活動應當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保持通信聯絡暢通,服從空中交通管理,飛行結束后及時報告;(四)按照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的規定保持必要的安全間隔;(五)操控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的,應當保持視距內飛行;(六)操控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在適飛空域內飛行的,應當遵守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關于限速、通信、導航等方面的規定;(七)在夜間或者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飛行的,應當開啟燈光系統并確保其處于良好工作狀態;(八)實施超視距飛行的,應當掌握飛行空域內其他航空器的飛行動態,采取避免相撞的措施;(九)受到酒精類飲料、麻醉劑或者其他藥物影響時,不得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十)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飛行活動行為規范。第三十三條 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下列避讓規則:(一)避讓有人駕駛航空器、無動力裝置的航空器以及地面、水上交通工具;(二)單架飛行避讓集群飛行;
(三)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避讓其他無人駕駛航空器;(四)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規定的其他避讓規則。
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處暫扣運營合格證、操控員執照1個月至3個月;情節嚴重的,由空中交通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飛行6個月至12個月,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門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吊銷相應許可證件,2年內不受理其相應許可申請。
違反條例規定,未經批準操控微型、輕型、小型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內飛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劃定的空域外飛行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飛行,可以處5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實施違規飛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并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條例規定,非法擁有、使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反制設備的,由無線電管理機構、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予以沒收,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空中不明情況和無人駕駛航空器違規飛行,公安機關在條件有利時可以對低空目標實施先期處置,并負責違規飛行無人駕駛航空器落地后的現場處置。
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是指軍隊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內負責有關責任區空中交通管理的機構。
 
 
大唐派出所  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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